中華勞務服務產業工會
加入合作社的好處
全國唯一的...中華勞務服務產業工會/合作社
工會法:
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
第五條:工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其他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合作社法:
本法所稱合作社,謂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
★、豐富/服務/保障,您的選民/會務/客戶/人脈。
★、給您自己/家庭、客戶、會員、選民…的最好服務及權利保障。
★、提升您的競爭力、公信力/社會地位、增加收入,擴充客戶/會員/人脈組織。
第7條:合作社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
第11條:合作社社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年滿二十歲。
二、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者。
(施)第8條:社員認購社股,得依章程規定,以貨幣以外之財物估定價值,代付股款。
招募分會長/會員,目標對象:成功∕借力使力不費力
異業合作:全國B-C個人∕B-B單位都是我們的藍海市場(詳說明會)
全民運動,全民保障,全民獲利
有限責任 中華勞務服務合作社 章程KLMM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社定名有限責任中華勞務服務合作社。
第 二 條 本社係以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承攬公、民營機關勞務,增加社員就業機會,及輔導、改造、協助瀕臨倒閉之工廠、公司行號,使斯回覆生產、營運,保障社員工作權,並維持、改善勞工生活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金額為限,負其責任。
第 四 條 本社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內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社社址設於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102號11樓之4。
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於組織區域設立分社,或在組織區域外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社員
第 六 條 凡在本社組織區域內居住之人民,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且能實際提供勞務者。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社社員:
一、宣告褫奪公權者。
二、宣告破產尚未復權者。
三、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四、經法院判刑者。
第 八 條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先填入社申請書並經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以書面請求,由理事會授權理事主席先行審查合格後使得入會,並於理事會議時提請理事會追認,新增或出社社員於每年度提報社員大會。
第 九 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違反第七條所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自請退社。
四、除名。
第 十 條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請求書,經理事會核准。
第十一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提報社員大會。
一、不遵照本社章則及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者。
三、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
四、未參與本社勞務工作一年以上,且無法聯絡者。
第十二條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
前項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退還。
第三章 社股
第 十三 條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臺幣:壹拾元,社員每人認購至少一百股。若欲增認社股,認股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入社時股金一次繳清。填妥入社志願書後,一個月未繳入股金者視為未入社,繳交股金未足者亦同。
第 十四 條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之債務。
第 十五 條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第 十六 條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至九條之規定。
第四章 組織
第 十七 條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 十八 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
第 十九 條 本社設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監事會由監事組成,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
由理、監事分別推選之。
理事主席對外代表本社。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
前理事之任期為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
第 二十 條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成。
第二十一條 本社為促進社務健全,得於社員大會推舉評議員若干人組成評議會,
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
第二十二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評議員。
二、審核並接受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四、制定或修定各種章則。
五、規畫社務進行。
六、處理理事、監事評議員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七、通過本社向外最高借款金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聘任總經理、副總經理。
二、擬訂業務計劃。
三、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四、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六、處理理事、監事提出之事項。
七、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社財務狀況。
二、監察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審查合作社法第35條、第36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第二十五條 理事主席一人代表本社,下設總經理一人,綜理本社類業務,於必要時,下設副總經理一人至二人,由理事會任用之。並按業務及管理需要分設財務部門、管理部門、業務部門,財務部門設會計、司庫各一至二人,業務部門設業務員若干名,管理部門設立文書若干名,均由總經理遴選,提請理事會通過任用。
本社因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協助業務之推展。
第二十六條 本社由總經理綜理本社社務,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另訂。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要支出車馬費或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認可。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 社員大會分通常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
通常社員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
一、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二、社員全體於四分之一以上書面說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時。
前項第二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執行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第三十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決議,解散本社或與他社合併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十一條 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會主席為主席。
評議會召集大會時,由評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三十二條 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月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
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監事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理事會、監事會、社務會開會時,總經理、經理及主任應列席陳述意見。
第六章 業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業務如下:
一、承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民營事業機關委託各項勞務勞工教育訓練、文書處理、資料處理服 務與人力派遣等業務。
二、其他上項業務有關之附屬業務。
第三十五條 本社承攬各種機關勞務所需勞力,由本社社員擔任。
社員從事本社業務工作,應予計付報酬,其報酬標準(依工別區分訂定 ) 及給付方式由社務會另
訂。
第三十六條 本社經營前條業務所需工具,除利用社員自備者外,本社得自備公共必須之設備。
第三十七條 社員如無法或因故自願放棄從事本社業務工作者,不得提出報酬之請求。
第三十八條 本社業務細則另訂之。
第七章 結算
第三十九條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編製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至少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大會。
第四十條(股息及盈餘分配)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歷年累積虧損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十五作公積金,由社員大會指定機關存儲,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其超過部分,經社員大會決議,得用以經營合作社業務。
二、以百分之五作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外合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事務人員之酬勞金,其分配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四、以百分之七十作社員分配金,按照社員提供勞務比例分配。
第八章 解散
第四十一條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理事充任。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第四十二條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
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有限責任 中華勞務服務合作社營運架構:
一、有限責任中華勞務服務合作社組織架構:(略)
二、有限責任中華勞務服務合作社工作職掌:
1.社員(社員代表)大會:本合作社最高權利機構依本社章程執行社務。
2.理事主席:指導總經理綜理一切社務;對外代表本社,並擔任社員(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社務會議主席。
3.監事主席:監察日常社務、財務,並擔任監事會議主席, 理事主席不克出席擔任社員(社員代表)大會、社務會議主席時代理之。
4.總經理:綜理本社社務,並對理事會負責。
5.顧問團:輔弼理事主席指導社務推行。
6.人事行政部經理:受總經理指導,推動社務發展、文書處理、 行政工作 及執行臨時交辦任務。
7.事業投資部經理:受總經理指導,推動社員教育、職業訓練、 投資事業資料彙整、提案,宣傳公關工作及執行臨時交辦任務。
8.財務部經理:受總經理指導,負責合作社之財務管理;及執行臨時交辦任務。
有限責任中華勞務服務合作社 籌組計畫書
壹:前言
-
籌組緣由:
工廠外移,產業轉型,經營不善,甚或惡性倒閉,使大量中、 高年齡勞工被迫失業。在原有專長無用武之地,新學技術又難與年輕人競爭的情況下,個人失落、家庭不 安、社會動盪,國家危急的惡性循環正在形成。只有團結互助,訓練 失業者適合 現今職場需求之第二專長,凝聚群體之智慧經驗,通力合作,始能化危機為轉機 ,先度小月再創新局。
-
經營宗旨:
提供失業民眾職業訓練,善用人力資源,爭取工作機會,發揮工作效率,建立品牌形象,創造就業機會,解決失業問題。
貳:現況
一、市場環境分析:
景氣低迷、廠商外移、就業市場委靡不振,但國內外勞仍有五十萬人之譜,表示仍然有廠商不願離鄉背井,有工作需要人去完成。外勞的存在,工資低廉固是主因管理也是重要因素。如果有團體負責背書保證,提供優質的勞務,只收取合理的服務費用, 何必非用言語不通、家世不明 的外勞不可呢?何況加上食、宿、介紹、管理等費用,外勞並不真的低廉。因此,本社顯然擁有廣大的生存空間可以發揮。
二、年營業額:第二年(105年)之年營業額初估以新台幣:壹拾億元為目標。
參:計畫目標
一、社務方面:計畫於本(104)年時,可吸收社員一萬人,募集股金一千萬元以上。
二、業務方面:本(104)年之業務重點在建立組織、培養幹部、招募社員、分類職訓、暢通管道、發掘機會。軟硬體設備以現有者將就使用,缺乏者請人捐贈或洽商免費暫時借用,105年起之業務重點則在爭取工作機會,分別安排工作。
三、財務方面: 今(104)年上半年度所有工作人員一律義務職,除支付必要之車馬費及正常 管銷費用外以不支薪為原則。若政府有補助,可酌發出席費或誤餐費。社址及分支機構之 場所亦以免費提供為原則,若政府有補助,再酌情補貼。股金以保留不動為原則,本(104)年下半年度視收入穩定與否,再依政府法令及章程 規定編列支出報表呈核。資金運用以保守為原則,以維持社務運轉、增加社員福利為原則。絕不濫用槓桿原理操作,以免危及整體。
肆:未來展望
失業勞工陷於困境,只知努力求生,不作其他非份之想;內部凝聚共識,外界普 獲奧援;再只准成功,不許失敗的激勵下,「置之死地而後生」未來展望必然光明。
有限責任中華勞務服務合作社資金運用
一、協助社員創業及就業:
1.職業訓練:
鼓勵及協助失業社員參加職業訓練(除結業後推薦就業外,並補助受 訓期間之部份津貼)。
2.創造就業:
例如:成立居家清潔公司(或整合現有居家清潔公司)由合作社構置器材配備;
A.錄影裝備系統:於執行清潔工時全程錄影,以保障受雇與雇用雙方。
B. 清潔工作器材統一採購:節省成本,樹立形象。
C. 清潔劑之選購:可為清潔劑廠商打開品牌能見度,一石二鳥。
二、與政府及產業接軌:
1. 參加政府及民間之勞務招標,(合作社為法人身份)具有絕對優勢,創造勞務工作 機會,獲取利潤社
員共享。
2. 協助民間經營不善之企業,降低失業人口,穩定社會經濟。
三、依照章程,營運計畫及相關法規支配資金(餘略)。